「特定用途化粧品」的搜尋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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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化粧品回收處理辦法 第2條 …而屆期不改正。(三)違反本法第五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未申請特定用途化粧品許可證或擅自變更原登記事項,經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命其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四)違反本法第五條第三項規定,供應、販賣、公開陳列、提…
  2. 行政化粧品行政規費收費標準 第2條 …估申請動物試驗許可文件補發或換發,每件收取新臺幣四千元。三、特定用途化粧品查驗登記(一)新特定用途化粧品查驗登記審查費,每件收取新臺幣三萬六千元。(二)特定用途化粧品查驗登記審查費,每件收取新臺幣一萬二千元。(三)特定用…
  3. 行政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 第5條 製造或輸入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特定用途化粧品者,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查驗登記,經核准並發給許可證後,始得製造或輸入。前項取得許可證之化粧品,非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不得變更原登記事項。但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得自行變更之事…
  4. 行政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 第7條 …。三、用法及保存方法。四、淨重、容量或數量。五、全成分名稱,特定用途化粧品應另標示所含特定用途成分之含量。六、使用注意事項。七、製造或輸入業者之名稱、地址及電話號碼;輸入產品之原產地(國)。八、製造日期及有效期間,或製造…
  5. 行政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施行細則 第9條 …更日前已製造或輸入之化粧品,得於原標示之保存期限內繼續販賣。特定用途化粧品許可證、化粧品產品登錄未申請展延或不准展延者,於許可證或登錄到期日前已製造或輸入之化粧品,得於原標示之保存期限內繼續販賣。
  6. 行政化粧品檢驗機構認證及委託認證管理辦法 第10條 …方法之依據變更: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九十日。三、禁止、限制使用或特定用途化粧品之成分或限量修正致檢驗範圍變更:自生效之日起九十日。四、檢驗機構名稱、實驗室名稱、實驗室負責人或報告簽署人變更: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九十日。前項申請,…
  7. 行政特定用途化粧品申請專案核准輸入辦法 第2條 特定用途化粧品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得依本法第五條第三項第二款規定,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專案核准:一、化粧品業者輸入供查驗登記之用。二、化粧品業者、大專校院、學術研究機構、試驗機構、試驗委託機構、醫藥學術團體或教學醫院,…
  8. 行政特定用途化粧品申請專案核准輸入辦法 第7條 …產品成分不符合中央主管機關公告限制使用規定。但供研究試驗用之特定用途化粧品不在此限。五、申請人已就相同產品申請許可證。但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確有必要者,不在此限。六、申請人於六個月內已依第二條第一款申請相同產品,並經核准。…
  9. 行政特定用途化粧品申請專案核准輸入辦法 第8條 特定用途化粧品經專案核准輸入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得撤銷或廢止核准:一、檢附之文件、資料虛偽不實。二、實際使用情形與核准內容不符。三、有損害人體健康之虞。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經撤銷或廢止者,二年內不受理其申請…
  10. 行政特定用途化粧品申請專案核准輸入辦法 第9條 特定用途化粧品經專案核准輸入後,其申請人應依實際數量,就其使用或處理情形,作成紀錄,並妥善保存至少三年。
  11. 行政特定用途化粧品許可證核發辦法 第2條 …領有醫療或毒劇藥品之化粧品許可證者,於許可證有效期間內,視同特定用途化粧品。
  12. 行政特定用途化粧品許可證核發辦法 第3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一、特定用途化粧品:指由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五條第一項公告,具有防曬、染髮、燙髮、止汗制臭、牙齒美白或其他用途之化粧品。二、授權書:指特定用途化粧品之國外原製造廠、總公司或其委託製造廠出具同意查驗登…
  13. 行政特定用途化粧品許可證核發辦法 第4條 依本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申請查驗登記發給製造特定用途化粧品許可證者,應填具申請書,檢附下列文件、資料,並繳納費用,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一、工廠登記證明文件影本。二、監製藥師執業執照影本,或駐廠監督調配製造人員資格及在職證明…
  14. 行政特定用途化粧品許可證核發辦法 第5條 依本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申請查驗登記發給輸入特定用途化粧品許可證者,應填具申請書,檢附下列文件、資料,並繳納費用,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一、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二、產品標籤、仿單及包裝設計稿樣。三、最近二年內出具…
  15. 行政特定用途化粧品許可證核發辦法 第7條 …具之自由販售證明,及受託製造廠所在國出具之製造證明代之。輸入特定用途化粧品係委託製造者,出產國許可製售證明,得由委託者或受託製造廠其中之一所在國之政府機關出具。化粧品出產國為日本,其許可製售證明僅記載販賣商,而未載明製造…
  16. 行政特定用途化粧品許可證核發辦法 第10條 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五條第一項指定公告特定用途化粧品時,其公告之內容,應包括主成分之名稱、使用範圍及限量標準。前項以外化粧品之主成分,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國家(地區)或區域之機關認定為具有特定用途化粧品之性質者,申請人得檢…
  17. 行政特定用途化粧品許可證核發辦法 第11條 申請特定用途化粧品許可證,其主成分屬新成分或有新用途、新限量者,應依附表之規定,檢附相關資料。但前條第二項情形,不在此限。
  18. 行政特定用途化粧品許可證核發辦法 第12條 申請特定用途化粧品許可證之化粧品,不得含有依本法第六條第一項公告禁止使用之成分。前項化粧品含有牛、羊組織成分者,應檢附非屬牛海綿狀腦病(BovineSpongiformEncephalopathy)發生國家、地區或疫區來…
  19. 行政特定用途化粧品許可證核發辦法 第13條 製造或輸入同一製造廠、相同用途、相同主成分及劑型之特定用途化粧品,得合併申請許可證。前項合併申請,除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五款及第五條第一款外,其餘各款文件、資料,應按不同產品分別檢附之。
  20. 行政特定用途化粧品許可證核發辦法 第19條 特定用途化粧品許可證污損或遺失者,申請人得繳納證書費,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換發或補發;其申請換發者,並應檢附原許可證申請之。
  21. 行政特定用途化粧品許可證核發辦法 第21條 申請特定用途化粧品許可證移轉者,應由讓與人及受讓人共同填具申請書,檢附原許可證及相關證明文件、資料,並繳納費用,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准。中央主管機關為前項核准時,應於原許可證載明受讓人名稱及核准日期。
  22. 行政特定用途化粧品許可證核發辦法 第22條 申請廢止特定用途化粧品許可證者,應填具申請書,檢附原許可證及相關文件、資料,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
  23. 行政特定用途化粧品許可證核發辦法 第23條 依本法第五條第五項規定申請特定用途化粧品許可證有效期間展延者,應填具申請書,檢附下列文件、資料,並繳納費用,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一、原許可證。二、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三、二年內出具之授權書;國產者,免附。
  24. 行政特定用途化粧品許可證核發辦法 第24條 特定用途化粧品許可證有效期間屆滿前,未依前條規定申請展延者,應依本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重新申請查驗登記發給許可證。但有效期間屆滿後六個月內,重新申請許可證者,得填具申請書,檢附下列文件、資料,並繳納費用,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