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13條製造或輸入同一製造廠、相同用途、相同主成分及劑型之特定用途化粧品,得合併申請許可證。前項合併申請,除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
- 第14條第四條、第五條申請案之審查結果,中央主管機關應通知申請人;其經查驗登記核定發給許可證者,申請人應自通知送達之日起三個月內…
- 第15條前條查驗登記事項如下:一、品項。二、品名;屬系列產品者,其型號或色號。三、主成分及其含量百分比。四、劑型。五、仿單、標籤…
- 第16條第十四條許可證,應記載有效期間及除前條第五款以外之其他各款事項。
- 第17條申請案應檢附之文件、資料有缺漏,或未繳納費用者,中央主管機關應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申請人未於前項期限內補正者,得於期限屆…
- 第18條申請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核准:一、檢附文件、資料,與申請內容不符。二、含有本法第六條第一項禁止使用之成分,或其成分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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