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用途化粧品許可證核發辦法 第13條 法規:特定用途化粧品許可證核發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第二章 製造及輸入 第13條 製造或輸入同一製造廠、相同用途、相同主成分及劑型之特定用途化粧品,得合併申請許可證。前項合併申請,除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五款及第五條第一款外,其餘各款文件、資料,應按不同產品分別檢附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