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條申請特定用途化粧品許可證之化粧品,不得含有依本法第六條第一項公告禁止使用之成分。前項化粧品含有牛、羊組織成分者,應檢附非屬牛海綿狀腦病(BovineSpongiformEncephalopathy)發生國家、地區或疫區來源之產品或原料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