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用途化粧品許可證核發辦法 第21條 法規:特定用途化粧品許可證核發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第三章 查驗登記之變更及許可證之變更、移轉 第21條 申請特定用途化粧品許可證移轉者,應由讓與人及受讓人共同填具申請書,檢附原許可證及相關證明文件、資料,並繳納費用,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准。中央主管機關為前項核准時,應於原許可證載明受讓人名稱及核准日期。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