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用途化粧品許可證核發辦法 第三章 查驗登記之變更及許可證之變更、移轉
申請特定用途化粧品許可證移轉者,應由讓與人及受讓人共同填具申請書,檢附原許可證及相關證明文件、資料,並繳納費用,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中央主管機關為前項核准時,應於原許可證載明受讓人名稱及核准日期。
中央主管機關為前項核准時,應於原許可證載明受讓人名稱及核准日期。
申請廢止特定用途化粧品許可證者,應填具申請書,檢附原許可證及相關文件、資料,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
本站資料整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可能未即時反映最新修正,正式條文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