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1條申請特定用途化粧品許可證移轉者,應由讓與人及受讓人共同填具申請書,檢附原許可證及相關證明文件、資料,並繳納費用,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准。中央主管機關為前項核准時,應於原許可證載明受讓人名稱及核准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