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建工地」的搜尋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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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 第3條 …吊升荷重在三公噸以上之人字臂起重桿。四、營建用升降機:設置於營建工地,供營造施工使用之升降機。五、營建用提升機:導軌或升降路高度在二十公尺以上之營建用提升機。六、吊籠:載人用吊籠。
  2. 行政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辦事細則 第15-1條 …。(二)關於生活環境改造計畫執行之協調及監督事項。(三)關於營建工地、砂石場(車)空氣污染管制執行之協調及監督事項。三、第三科:(一)關於水質管理執行之協調及監督事項。(二)關於重點河川污染整治執行之協調及監督事項。(三…
  3. 行政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 第3條 …表一所列會產生逸散性粒狀污染物之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但不包括營建工地。
  4. 行政空氣污染行為管制執行準則 第7條 …、植生被覆或噴灑化學藥劑等有效防制粒狀污染物飛散之措施。五、營建工地、土石開挖堆置場、棄土場或廢棄物掩埋場等易致車身或機具挾帶廢土之場所,其出入口未設置專用清洗設施,或未確實清洗車輪上之殘留泥沙。六、土石粒料運輸車輛之車…
  5. 行政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 第2條 本辦法專用名詞定義如下:一、營建工地:指營建工程基地、施工或堆置物料之區域。二、全阻隔式圍籬:指全部使用非鏤空材料製作之圍籬。三、半阻隔式圍籬:指離地高度八十公分以上使用網狀鏤空材料,其餘使用非鏤空材料製作之圍籬。四、簡…
  6. 行政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 第6條 營建業主於營建工程進行期間,應於營建工地周界設置定著地面之全阻隔式圍籬及防溢座。屬第一級營建工程者,其圍籬高度不得低於二.四公尺;屬第二級營建工程者,其圍籬高度不得低於一.八公尺。但其圍籬座落於道路轉角或轉彎處十公尺以內…
  7. 行政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 第7條 …使用具粉塵逸散性之工程材料、砂石、土石方或廢棄物,且其堆置於營建工地者,應採行下列有效抑制粉塵之防制設施之一:一、覆蓋防塵布。二、覆蓋防塵網。三、配置定期噴灑化學穩定劑。
  8. 行政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 第8條 營建業主於營建工程進行期間,應於營建工地內之車行路徑,採行下列有效抑制粉塵之防制設施之一:一、舖設鋼板。二、舖設混凝土。三、舖設瀝青混凝土。四、舖設粗級配或其他同等功能之粒料。前項防制設施需達車行路徑面積之百分之五十以上…
  9. 行政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 第9條 營建業主於營建工程進行期間,應於營建工地內之裸露地表,採行下列有效抑制粉塵之防制設施之一:一、覆蓋防塵布或防塵網。二、舖設鋼板、混凝土、瀝青混凝土、粗級配或其他同等功能之粒料。三、植生綠化。四、地表壓實且配合灑水措施。五…
  10. 行政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 第10條 營建業主於營建工程進行期間,應於營建工地運送具粉塵逸散性之工程材料、砂石、土方或廢棄物之車行出入口,設置洗車台,且應符合下列規定:一、洗車台四周應設置防溢座或其他防制設施,防止洗車廢水溢出工地。二、設置廢水收集坑。三、設…
  11. 行政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 第12條 營建業主於營建工程進行期間,將營建工地內上層具粉塵逸散性之工程材料、砂石、土方或廢棄物輸送至地面或地下樓層,應採行下列可抑制粉塵逸散之方式之一:一、電梯孔道。二、建築物內部管道。三、密閉輸送管道。四、人工搬運。前項輸送管…
  12. 行政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 第13條 …期間,運送具粉塵逸散性之工程材料、砂石、土方或廢棄物,其進出營建工地之運送車輛機具,應採行下列有效抑制粉塵之防制設施之一:一、採用具備密閉車斗之運送機具。二、使用防塵布或其他不透氣覆蓋物緊密覆蓋及防止載運物料掉落地面之防…
  13. 行政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 第16條 營建業主未能依規定,於營建工地採行空氣污染防制設施時,得提出替代之防制設施,報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同意後為之。
  14. 行政水污染防治各項許可申請收費標準 第2條 …登記、變更、展延之核發、預鑄式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之審定登記、營建工地逕流廢水污染削減計畫及其他應收取審查費之審查項目申請,應依附表一、附表二所列費額收取。前項附表一所定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規模之認定,依主管機關核定設置之規…
  15. 行政水污染防治各項許可申請收費標準 第4條 …計畫、各項許可證(文件)、預鑄式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審定登記、營建工地逕流廢水污染削減計畫之下列變更,免收取審查費:一、基本資料。二、廢(污)水水量或污泥量之計測設施、計量方式及其校正維護方法。三、經主管機關通知換發相關許…
  16. 行政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 第9條 …採礦業、土石採取業、土石加工業、水泥業、土石方堆(棄)置場及營建工地,應於開挖面或堆置場所,舖設足以防止雨水進入之遮雨、擋雨及導雨設施。但遮雨、擋雨設施設置有困難,並經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前項之水泥業指將水泥、混凝…
  17. 行政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 第10條 營建工地應於施工前,檢具逕流廢水污染削減計畫(以下簡稱削減計畫),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並據以實施。削減計畫應記載事項,規定如下:一、基本資料。二、前條規定之污染削減措施及其工程圖說。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
  18. 行政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 第49-3條 營建工地施工期間,於其周圍排水溝排放管線底部、進入水體處及其周圍環境,形成可見之沉積污泥時,營建業主應予以清除,或依主管機關之命令,於三天內清除。施工機具、車輛維修、保養所棄置或溢洩之廢機油、潤滑油、柴油等,營建業主應以…
  19. 行政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 第71條 …統免依本辦法規定辦理檢測申報:一、未附設洗車場之加油站。二、營建工地。三、飼養豬未滿二百頭之畜牧業。四、貯油場。五、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廢(污)水納入公共污水下水道系統者。六、洗腎診所。七、水庫總磷削減總量管制區之事業,…
  20. 行政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管理辦法 第3條 …申請水措計畫及許可證(文件):一、未附設洗車場之加油站。二、營建工地。三、飼養豬未滿二百頭之畜牧業。四、貯油場。五、畜牧業及畜牧糞尿或生質能資源化處理中心(或沼氣再利用中心),依農業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取得農業主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