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 第12條 法規: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空氣品質保護目 第12條 營建業主於營建工程進行期間,將營建工地內上層具粉塵逸散性之工程材料、砂石、土方或廢棄物輸送至地面或地下樓層,應採行下列可抑制粉塵逸散之方式之一:一、以電梯孔道輸送。二、以建築物內部管道輸送。三、以密閉輸送管道輸送。四、以人工搬運。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管(孔)道出口,應設置抑制粉塵逸散之圍籬並灑水。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