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 第16條 法規: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空氣品質保護目 第16條 營建業主於營建工程進行期間,從事具粉塵逸散性之開挖、回填、搬運、裝卸、夯實、篩分或其他易致粉塵逸散之作業前,應灑水保持濕潤。前項規定,於經濟部核定第三及第四階段停止及限制供水措施區域內之營建工程,不適用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