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污染防治各項許可申請收費標準 第4條 法規:水污染防治各項許可申請收費標準 類別: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水質保護目 第4條 主管機關依本法受理水措計畫、各項許可證(文件)、預鑄式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審定登記、營建工地逕流廢水污染削減計畫之下列變更,免收取審查費:一、基本資料。二、廢(污)水水量或污泥量之計測設施、計量方式及其校正維護方法。三、經主管機關通知換發相關許可證(文件)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