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同時提出數項申請審查項目者,其應繳納審查費應依審查項目分別計算,合併繳費。但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許可證(文件)之申請、變更及展延屬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應合併審查,其審查費僅依其中最高者計費:一、與排放土壤許可併同提出申請。二、展延涉及變更,併同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