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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自願性休漁獎勵辦法 第4條 …勵金,其漁船應符合下列條件:一、漁船領有特定漁業執照,且非屬活魚運搬船、白帶魚運搬船、專營娛樂漁業或漁業權漁業之漁船。二、休漁獎勵期間(指前一年九月一日至當年八月三十一日),漁船累計出海作業九十日以上且作業時數二百七十小…
- 行政漁船運搬養殖活魚管理辦法 第2條 …殖漁民生產,且為活體型態之魚、蝦、貝類或中華鱉(甲魚)。二、活魚運搬船:指依本辦法規定申請許可,供作運搬養殖活魚使用之漁船。三、養殖漁民:指每年完成養殖漁業放養申報或經中央主管機關查報登錄有案之實際從事養殖漁業者。四、海…
- 行政漁船運搬養殖活魚管理辦法 第3條 活魚運搬船限運搬與該船漁業人簽訂共同合作運搬同意書之養殖漁民自行生產之養殖活魚。前項活魚運搬船運搬石斑魚至大陸地區,其生產之養殖場,應以經中央主管機關對其生產作業管理事項審核通過,並登錄合格名單者為限。
- 行政漁船運搬養殖活魚管理辦法 第4條 活魚運搬船之國內裝卸港口,以臺南市安平漁港、臺南市將軍漁港、高雄市旗津漁港、高雄市興達漁港、屏東縣東港鹽埔漁港、屏東縣枋寮漁港、屏東縣小琉球漁港、澎湖縣馬公漁港、澎湖縣七美漁港及澎湖縣竹灣漁港為限。但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
- 行政漁船運搬養殖活魚管理辦法 第5條 漁業人或漁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漁船作為活魚運搬船:一、最近三年內涉及偷渡或走私案件,經主管機關依本法處分。二、有本法第七條之一第四款至第七款情事之一。三、僱用大陸船員。四、經依第十五條或第十六條規定,廢止作業許可…
- 行政漁船運搬養殖活魚管理辦法 第6條 申請漁船作為活魚運搬船之漁業人,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籌辦許可,經審查通過後,發給籌辦許可文件:一、特定漁業執照影本。二、漁船總噸位未滿二十者,檢附小船執照影本;二十以上者,檢附船舶檢查紀錄簿及船舶檢查…
- 行政漁船運搬養殖活魚管理辦法 第7條 申請漁船作為活魚運搬船應裝設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船位回報器(VMS)。
- 行政漁船運搬養殖活魚管理辦法 第8條 …,該照片需具清晰之統一編號、船名及駕駛室外觀已張貼或髹漆養殖活魚運搬船字樣之明顯標識。二、特定漁業執照正本。三、經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對外漁業合作發展協會測試主動回報船位合格之證明文件。四、取得籌辦許可文件後,航政機關或交通…
- 行政漁船運搬養殖活魚管理辦法 第9條 活魚運搬船作業許可期間屆滿前,漁業人得檢附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文件、船舶檢查紀錄簿及船舶檢查證書影本,向主管機關重新申請作業許可。
- 行政漁船運搬養殖活魚管理辦法 第10條 活魚運搬船漁業人應於每航次出港前,於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資訊系統填報並列印裝卸清單,於進出漁港時,由海岸巡防機關檢查。前項裝卸清單內容如下:一、漁船及船員資料。二、已簽訂共同合作運搬同意書之養殖漁民基本資料、裝載養殖活…
- 行政漁船運搬養殖活魚管理辦法 第11條 活魚運搬船出港前,應向當地漁業通訊電臺(以下簡稱通訊電臺)通報出港,並啟動船位回報器,經海岸巡防機關向通訊電臺查詢並獲確認其船位回報器在開啟及正常運作狀態,始得出港。活魚運搬船出港後,需維持船位回報器於開啟狀態及每二小時…
- 行政漁船運搬養殖活魚管理辦法 第12條 活魚運搬船漁業人及漁業從業人不得有下列行為:一、僱用大陸船員。二、運搬非活體型態之魚貨或第二條第一款所定養殖活魚以外之水產動植物。三、運搬未簽訂共同合作運搬同意書養殖漁民之養殖活魚或運搬石斑魚,其生產之養殖場不符第三條第…
- 行政漁船運搬養殖活魚管理辦法 第13條 活魚運搬船漁業人自行終止活魚運搬業務,或作業許可期間屆滿後,不繼續從事活魚運搬業務時,應依本法施行細則第六條規定完成漁船改造後,始得重新申請換發原特定漁業執照。前項總噸位未滿一百之漁船經改造後超過一百者,應回復至總噸位未…
- 行政漁船運搬養殖活魚管理辦法 第14條 第四條第四項及第十條第一項所定活魚運搬船進出漁港之檢查,由中央主管機關委託海岸巡防機關執行。
- 行政漁船運搬養殖活魚管理辦法 第15條 活魚運搬船漁業人或漁業從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依本法第六十五條第八款規定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廢止其作業許可:一、違反第十條第一項或第三項規定。二、違反第十一條規定。三、違反第十二條第二款至第四…
- 行政漁船運搬養殖活魚管理辦法 第16條 活魚運搬船漁業人或漁業從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依本法第十條規定處分,並得廢止其作業許可:一、違反第四條第四項規定。二、違反第十二條第五款、第六款、第八款或第九款規定之一。
- 行政漁船運搬養殖活魚管理辦法 第16-1條 活魚運搬船漁業人或漁業從業人未遵守第四條第五項規定之應變處置或措施者,依本法第六十五條第八款規定,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依本法第十條規定處分。
- 行政漁船運搬養殖活魚管理辦法 第17條 活魚運搬船漁業人或漁業從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廢止其作業許可:一、從事走私或偷渡,經主管機關依本法撤銷,或收回漁業證照、幹部船員執業證書或漁船船員手冊三個月以上。二、違反第十二條第一款規定。
- 行政臺灣地區漁船船主境外僱用及接駁暫置大陸地區漁船船員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6條 …或海上養殖漁業之漁船。四、經營專營或兼營娛樂漁業之漁船。五、活魚運搬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