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船運搬養殖活魚管理辦法 第7條 法規:漁船運搬養殖活魚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漁業目 第7條 申請漁船作為活魚運搬船應裝設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船位回報器(VMS)。前項活魚運搬船應備妥至少一套船位回報器備品。船位回報器識別碼有異動時,漁業人應以書面方式通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對外漁業合作發展協會,並副知中央主管機關。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