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漁業人或漁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漁船作為活魚運搬船:一、最近三年內涉及偷渡或走私案件,經主管機關依本法處分。二、有本法第七條之一第四款至第七款情事之一。三、僱用大陸船員。四、經依第十五條或第十六條規定,廢止作業許可未滿二年。前項第一款所稱走私案件,不包括運搬養殖魚貨出口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