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船運搬養殖活魚管理辦法 第5條 法規:漁船運搬養殖活魚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漁業目 第5條 漁業人或漁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漁船作為活魚運搬船:一、最近三年內涉及偷渡或走私案件,經主管機關依本法處分。二、有本法第七條之一第四款至第七款情事之一。三、僱用大陸船員。四、經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或第二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廢止作業許可未滿二年。前項第一款所稱走私案件,不包括運搬養殖魚貨出口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