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船運搬養殖活魚管理辦法 第23條 法規:漁船運搬養殖活魚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漁業目 第23條 活魚運搬船漁業人或漁業從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廢止其作業許可:一、從事走私或偷渡,經主管機關依本法撤銷,或收回漁業證照、幹部船員執業證書或漁船船員手冊三個月以上。二、違反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僱用大陸船員。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