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漁船運搬養殖活魚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漁業目

法規章節: 第17條

活魚運搬船漁業人或漁業從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廢止其作業許可:一、從事走私或偷渡,經主管機關依本法撤銷,或收回漁業證照、幹部船員執業證書或漁船船員手冊三個月以上。
二、違反第十二條第一款規定。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