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條第八款漁船運搬養殖活魚目的為國內上市或前條運搬養殖活魚至大陸或香港地區者,活魚運搬船漁業人與養殖漁民或中轉場負責人,應就運搬養殖活魚共同封緘各自留樣,並自活魚運搬船出港日起凍存三個月,以供主管機關檢驗,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出港前,活魚運搬船漁業人及漁業從業人應配合主管機關或其委託之機關(構)抽樣檢驗當航次所運搬養殖活魚、船艙及活魚運搬車之艙水,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漁船運搬養殖活魚管理辦法 第13條
第1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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