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船運搬養殖活魚管理辦法 第14條 法規:漁船運搬養殖活魚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漁業目 第14條 活魚運搬船所運搬養殖活魚經檢驗不合格者,暫不受理活魚運搬船漁業人申請裝卸清單,俟釐清不合格案件之養殖活魚來源後,始得恢復受理。主管機關為釐清前項不合格案件之案情,得於必要時進行調查,活魚運搬船漁業人、中轉場負責人及養殖漁民應予配合,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