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度量衡器」的搜尋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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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基隆分局辦事細則 第8條 …劃及管理維護。九、本課主管業務之疑義及案件查詢。十、其他有關法定度量衡器行政管理及技術事項。十一、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2. 行政度量衡法 第2條 …指經主管機關認定,在量測領域內作為定值依據之器具或裝置。四、法定度量衡器:指經主管機關指定,供交易、證明、公務檢測、環境保護之用,或與公共安全、醫療衛生有關之度量衡器。五、檢定:指檢驗法定度量衡器是否合於規定之行為。六、…
  3. 行政度量衡法 第5條 …公務檢測、環境保護、公共安全、醫療衛生有關之度量衡器,指定為法定度量衡器。
  4. 行政度量衡法 第6條 法定度量衡器之檢定、檢查及定量包裝商品之抽測,除由度量衡專責機關執行外,主管機關得委託其他政府機關(構)、團體辦理。前項受委託者之資格條件與評鑑、監督考核及相關管理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5. 行政度量衡法 第7條 辦理法定度量衡器檢定、檢查之機關(構)、團體,其使用之度量衡標準器應適時追溯檢校;因公務執行檢測用之度量衡器,亦同。
  6. 行政度量衡法 第12條 法定度量衡器,應標示法定度量衡單位。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專供外銷者。二、供作外銷產品之配件者。三、供製造外銷產品工廠所需者。四、供製造工廠之機器設備所使用之配件者。五、供學術研究試驗機構所需者。六、供國防所…
  7. 行政度量衡法 第14條 度量衡專責機關得對法定度量衡器施予檢定。前項應經檢定法定度量衡器之標示、構造、檢定公差、檢定合格有效期間、最長使用期限及相關技術規範,由度量衡專責機關公告之。
  8. 行政度量衡法 第15條 應經檢定之法定度量衡器,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免檢定:一、輸入度量衡器經有互惠免檢定優待出品國政府檢定,並附有合格證明者。二、各國駐華使領館或享有外交豁免權之人員,為自用而輸入者。三、商業樣品、展覽品或研發測試用品,經度量…
  9. 行政度量衡法 第16條 經檢定合格在使用中之法定度量衡器,應接受檢查。前項檢查之檢查公差、檢查方法及相關技術規範,由度量衡專責機關公告之。法定度量衡器之所有人或持有人對於第一項檢查,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10. 行政度量衡法 第17條 經檢定、檢查合格之法定度量衡器,應分別附加合格印證。
  11. 行政度量衡法 第18條 法定度量衡器檢定、檢查之種類、範圍、方式、時間、合格印證之式樣與其附加、去除方法及其相關管理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12. 行政度量衡法 第19條 經檢定合格之法定度量衡器,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其所有人或持有人應重新申請檢定:一、經修理、調整或改造者。二、檢定合格之有效期間屆滿者。經檢定合格之法定度量衡器,其最長使用期限屆滿者,不得重新申請檢定。
  13. 行政度量衡法 第20條 應經檢定之法定度量衡器,未經檢定合格,或未依前條規定重新申請檢定合格者,不得為計量使用或備置,亦不得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應經檢定之法定度量衡器,其最長使用期限屆滿者,亦同。
  14. 行政度量衡法 第21條 經檢定合格之法定度量衡器,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為計量使用或備置:一、經檢查不合格者。二、檢定合格印證無法辨識或脫落而無正當理由者。三、附加足以影響度量衡器量測功能之設備者。度量衡專責機關發現前項情事時,應於該度量衡器為…
  15. 行政度量衡法 第22條 應經檢定之法定度量衡器,經主管機關指定公告者,其業者之品管制度與檢定人員、技術、設備符合主管機關所定之條件,並經度量衡專責機關審查合格者,得許可由業者自行檢定。前項業者自行檢定,應依本法相關規定全數逐一檢定;經檢定合格者…
  16. 行政度量衡法 第25條 經主管機關指定應經型式認證之法定度量衡器,度量衡業應於國內製造或自國外輸入前,先向度量衡專責機關申請型式認證;經認可後,始得辦理檢定。應經型式認證之度量衡器種類、範圍、型式認證申請認可之要件、程序、證書之有效期間、核(換…
  17. 行政度量衡法 第27條 法定度量衡器經型式認證認可者,應發給認可證書,並公告之。型式認證證書有效期間屆滿六個月前,原申請人或其繼受人得向度量衡專責機關申請重新審查換發認可證書。
  18. 行政度量衡法 第28條 法定度量衡器經型式認證認可後,在其認可有效期間內,因第二十五條第三項所定有關該度量衡器準確度或穩定性之型式認證規範有修正時,度量衡專責機關應就該部分通知原申請人或其繼受人限期改正。
  19. 行政度量衡法 第29條 法定度量衡器經型式認證認可後,變更原認可內容者,應向度量衡專責機關申請核准、系列認證或重新申請型式認證。
  20. 行政度量衡法 第30條 法定度量衡器經型式認證認可後,原申請人之繼受人得按原認可型式繼續製造或輸入該法定度量衡器。前項情形,繼受人應自承受日起一個月內,向度量衡專責機關申請換發認可證書。
  21. 行政度量衡法 第31條 經型式認證認可之法定度量衡器,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度量衡專責機關應通知該業者停止製售及限期回收之;度量衡專責機關並得停止受理其檢定、封存、沒入、銷燬該回收之度量衡器,或採取其他必要之措施:一、以詐偽方法取得度量衡器型式認證…
  22. 行政度量衡法 第32條 經型式認證認可之法定度量衡器,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度量衡專責機關應通知該業者停止製售,並停止受理其檢定:一、未依認可之型式製造,但未涉及違反公平交易之功能者。二、發現於認可過程中未被認定為瑕疵之事由,而該事由足以影響型式認…
  23. 行政度量衡法 第33條 法定度量衡器經型式認證認可,而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度量衡專責機關得廢止其認可,並通知原申請人或其繼受人限期繳回認可證書;屆期不繳回者,由度量衡專責機關逕行公告註銷之:一、有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情事者。二、不遵守前條第…
  24. 行政度量衡法 第34條 經營法定度量衡器之製造、修理或輸入業務者,應經度量衡專責機關許可;經度量衡專責機關審查及發給度量衡業許可執照後,始得營業。度量衡業及其分支機構之營業類別、所營度量衡器種類、範圍及有效期間,不得逾越許可執照之登記事項;其許…
  25. 行政度量衡法 第38條 經營法定度量衡器之製造或修理業者,應備置度量衡標準器;其度量衡標準器應按時送相關機關(構)追溯檢校。前項應備置之度量衡標準器及追溯檢校機構,由度量衡專責機關公告之。
  26. 行政度量衡法 第39條 度量衡業者製造或輸入應經檢定之法定度量衡器時,應於製造出廠前或輸入時,報請度量衡專責機關辦理檢定。
  27. 行政度量衡法 第42條 度量衡專責機關為確保法定度量衡器符合本法規定,得派員對下列場所執行稽查:一、陳列銷售之經銷場所。二、生產或存放之生產廠場或倉儲場所。三、安裝使用之勞動、營業或其他場所。度量衡專責機關為辦理前項稽查,得要求前項場所之負責人…
  28. 行政度量衡法施行細則 第2條 本法第五條之法定度量衡器類別如下:一、度器。二、衡器。三、法碼。四、力量器。五、溫度計。六、壓力計。七、體積計。八、速度計。九、熱量計。十、密度計。十一、濃度計。十二、比重計。十三、電度表。十四、皮革面積計。十五、照度計…
  29. 行政度量衡法施行細則 第4條 …法第八條第一項所稱相關計量管理事務,指法定度量衡單位之推行、法定度量衡器之檢定、檢查、度量衡業營業檢查、市場稽查及度量衡教育訓練。
  30. 行政度量衡法施行細則 第7條 依本法第十五條第三款規定免檢定之法定度量衡器,申請人應於法定度量衡器製造出廠前或輸入時,填具申請書,載明廠牌、型式及器號,向度量衡專責機關申請審查;經審查符合者,准予免檢定。前項免檢定之法定度量衡器,同規格型式以五具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