度量衡法 第19條 法規:度量衡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標準檢驗目 相關法規 度量衡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三章 檢定及檢查 第19條 經檢定合格之法定度量衡器,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其所有人或持有人應重新申請檢定:一、經修理、調整或改造者。二、檢定合格之有效期間屆滿者。經檢定合格之法定度量衡器,其最長使用期限屆滿者,不得重新申請檢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