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14條度量衡專責機關得對法定度量衡器施予檢定。前項應經檢定法定度量衡器之標示、構造、檢定公差、檢定合格有效期間、最長使用期限及…
- 第15條應經檢定之法定度量衡器,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免檢定:一、輸入度量衡器經有互惠免檢定優待出品國政府檢定,並附有合格證明者。…
- 第16條經檢定合格在使用中之法定度量衡器,應接受檢查。前項檢查之檢查公差、檢查方法及相關技術規範,由度量衡專責機關公告之。法定度…
- 第17條經檢定、檢查合格之法定度量衡器,應分別附加合格印證。
- 第19條經檢定合格之法定度量衡器,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其所有人或持有人應重新申請檢定:一、經修理、調整或改造者。二、檢定合格之有效…
- 第20條應經檢定之法定度量衡器,未經檢定合格,或未依前條規定重新申請檢定合格者,不得為計量使用或備置,亦不得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
- 第21條經檢定合格之法定度量衡器,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為計量使用或備置:一、經檢查不合格者。二、檢定合格印證無法辨識或脫落而無…
- 第22條應經檢定之法定度量衡器,經主管機關指定公告者,其業者之品管制度與檢定人員、技術、設備符合主管機關所定之條件,並經度量衡專…
- 第23條為確保業者自行檢定之品質,度量衡專責機關得派員不定期至業者之廠場查核,受查核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前項查核之結果不符規…
- 第24條交易當事人因度量衡器準確度所引起之糾紛,得向度量衡專責機關申請鑑定;其種類、範圍、申請程序、技術規範及相關事項之辦法,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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