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9條經檢定合格之法定度量衡器,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其所有人或持有人應重新申請檢定:一、經修理、調整或改造者。二、檢定合格之有效期間屆滿者。經檢定合格之法定度量衡器,其最長使用期限屆滿者,不得重新申請檢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