度量衡法 第42條 法規:度量衡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標準檢驗目 相關法規 度量衡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六章 市場監督 第42條 度量衡專責機關為確保法定度量衡器符合本法規定,得派員對下列場所執行稽查:一、陳列銷售之經銷場所。二、生產或存放之生產廠場或倉儲場所。三、安裝使用之勞動、營業或其他場所。度量衡專責機關為辦理前項稽查,得要求前項場所之負責人提供相關資料,並得要求度量衡業者於限期內提供技術文件及樣品,以供查核或試驗。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