度量衡法 第16條 法規:度量衡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標準檢驗目 相關法規 度量衡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三章 檢定及檢查 第16條 經檢定合格在使用中之法定度量衡器,應接受檢查。前項檢查之檢查公差、檢查方法及相關技術規範,由度量衡專責機關公告之。法定度量衡器之所有人或持有人對於第一項檢查,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