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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 8 頁- 行政戶籍法 第16條 …遷出登記。全戶遷徙時,經警察機關編列案號之失蹤人口、矯正機關收容人或出境未滿二年者,應隨同為遷徙登記。出境二年以上,應為遷出登記。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之:一、因公派駐境外之人員及其眷屬。二、隨我國籍遠洋漁船出海作業…
- 行政戶籍法 第50條 …申請時,戶政事務所得將其全戶戶籍暫遷至該戶政事務所。矯正機關收容人有前項情形者,戶政事務所得逕為遷至矯正機關,不受第十六條第一項但書及第二項規定之限制。戶政事務所接收收容人出矯正機關通報後,應查實並由收容人居住地戶政事務…
- 行政戶籍法施行細則 第4條 …之人口,其排列次序如下:一、戶長。二、受僱人。三、學生。四、收容人。五、其他成員。六、寄居人。共同事業戶戶長另設有共同生活戶或單獨生活戶者,應註明其戶籍地址。
- 行政國民身分證全面換發辦法 第6條 全面換證對象為在國內設有現戶戶籍之現住人口。但矯正機關收容人,不在此限。戶政事務所應於全面換證期間,排定換證期程,通知全面換證對象申請換證及領證;對未滿十四歲者,應通知其法定代理人代為申請初領或換領新證。
- 行政大陸地區人民及香港澳門居民收容管理辦法 第3條 受收容人入所時,應接受收容處所執行身體安全檢查,並按捺指紋識別及照相。受收容人為女性者,檢查身體應由女性人員為之。收容處所應將受收容人以男女區隔方式收容之;收容處所發現性別變更或跨性別之受收容人,得依其證件所示性別、性別…
- 行政大陸地區人民及香港澳門居民收容管理辦法 第4條 受收容人攜帶之物品應經檢查,除必要之日用品外,應由收容處所代為保管,並製作代保管紀錄,於出所時發還;貴重物品,應製作財物代管發還紀錄表;收容處所認為不適宜保管之物品,應不予保管,並當場請受收容人為適當之處理。他人寄送予受…
- 行政大陸地區人民及香港澳門居民收容管理辦法 第5條 收容處所於受收容人入所時,應告知受收容人遵守下列事項:一、不得有自殺、自殘或傷害他人生命或身體之行為。二、不得有喧嘩、爭吵、鬥毆、攻擊管理人員或脫逃之行為。三、不得有飲酒或賭博之行為。四、不得有藏匿違禁物、查禁物或其他危…
- 行政大陸地區人民及香港澳門居民收容管理辦法 第6條 收容處所對違反前條第一項應遵守事項之受收容人,應先予以制止,並得施以下列必要之處置:一、訓誡。二、勞動服務。三、禁打電話。四、禁止會見。五、獨居戒護。施以前項第二款至第五款處置時,收容處所應開立告誡書,其處置應本於正當目…
- 行政大陸地區人民及香港澳門居民收容管理辦法 第7條 受收容人請求攜帶未滿三歲之子女者,得准許之。
- 行政大陸地區人民及香港澳門居民收容管理辦法 第8條 受收容人罹患疾病時,應延聘醫師或送醫診治;其罹患傳染病且有引起群聚感染之虞時,應通知當地衛生主管機關,協商醫療或傳染病防治事宜。前項受收容人有住院治療之必要者,收容處所應派員戒護。
- 行政大陸地區人民及香港澳門居民收容管理辦法 第9條 受收容人於收容期間所支出之必要費用,除由受收容人支付外,應由其保證人支付;受收容人無力支付,無保證人或保證人無力支付時,由移民署支付。
- 行政大陸地區人民及香港澳門居民收容管理辦法 第10條 收容處所得辦理各項活動。受收容人除經施以獨居戒護者外,得有在戶外適當場所活動之時間。但天候不佳、有安全之顧慮或收容處所空間不許可者,不在此限。
- 行政大陸地區人民及香港澳門居民收容管理辦法 第12條 受收容人發收之書信應經收容處所必要之檢查,除認有妨害管理秩序或收容安全之虞者外,應准予發收。
- 行政大陸地區人民及香港澳門居民收容管理辦法 第13條 受收容人得會見親友。前項親友,應備身分證明文件、聯絡方式及其他必要之資料,向收容處所申請會見受收容人,經核准後辦理會見,並遵行下列事項:一、於收容處所指定時間及地點辦理。二、不得夾帶違禁物、查禁物或其他危險物品。三、交予…
- 行政大陸地區人民及香港澳門居民收容管理辦法 第14條 …之一者,收容處所得拒絕之;經核准者,收容處所得停止之:一、受收容人於同日已會見親友二次。二、受收容人經禁止會見或獨居戒護。三、申請會見受收容人之親友違反前條第二項規定,經戒護或管理人員勸阻不聽。四、申請會見受收容人之親友…
- 行政大陸地區人民及香港澳門居民收容管理辦法 第15條 受收容人病危時,收容處所應通知其親友或保證人。但無法通知者,不在此限。受收容人死亡時,移民署應以書面通知其親友或保證人處理善後、領回遺物,並支付喪葬費用。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移民署得逕行處理其喪葬事宜:一、受通知者於書面…
- 行政外國人收容管理規則 第3條 受收容人入所時,應接受收容處所執行身體安全檢查,並按捺指紋識別及照相。受收容人為女性者,檢查身體應由女性人員為之。收容處所應將受收容人以男女區隔方式收容之;收容處所發現性別變更之受收容人,得依其證件所示性別,個別收容於獨…
- 行政外國人收容管理規則 第4條 受收容人攜帶之物品應經檢查,除必要之日用品外,應由收容處所代為保管,並製作代保管紀錄,於出所時發還;貴重物品,應製作財物代管發還紀錄表;收容處所認為不適宜保管之物品,應不予保管,並當場請受收容人為適當之處理。他人寄送予受…
- 行政外國人收容管理規則 第5條 收容處所於受收容人入所時,應告知受收容人遵守下列事項:一、不得有自殺、自殘或傷害他人生命或身體之行為。二、不得有喧嘩、爭吵、鬥毆、攻擊管理人員或脫逃之行為。三、不得有飲酒或賭博之行為。四、不得有藏匿違禁物、查禁物或其他危…
- 行政外國人收容管理規則 第6條 收容處所對違反前條第一項應遵守事項之受收容人,應先予以制止,並得施以下列必要之處置:一、訓誡。二、勞動服務。三、禁打電話。四、禁止會見。五、獨居戒護。施以前項第二款至第五款處置時,收容處所應開立告誡書,其處置應本於正當目…
- 行政外國人收容管理規則 第7條 受收容人為女性,其請求攜帶未滿三歲之子女者,得准許之。
- 行政外國人收容管理規則 第8條 受收容人罹患疾病時,應延聘醫師或送醫診治;其罹患傳染病時,應予隔離並通知當地衛生主管機關,協商醫療或消毒。前項受收容人有住院治療之必要者,收容處所應派員戒護。第一項前段醫療費用,應由受收容人支付;確無力支付者,由移民署支…
- 行政外國人收容管理規則 第9條 收容處所得辦理各項活動;受收容人除經施以獨居戒護者外,得有在戶外適當場所活動之時間。但天候不佳、有安全之顧慮或收容處所空間不許可者,不在此限。
- 行政外國人收容管理規則 第10條 受收容人得會見親友。前項親友,應備身分證明文件、聯絡方式及其他必要之資料,向收容處所申請會見受收容人,經核准後辦理會見,並遵行下列事項:一、於收容處所指定時間及地點辦理。二、不得夾帶違禁物、查禁物或其他危險物品。三、交予…
- 行政外國人收容管理規則 第11條 …之一者,收容處所得拒絕之;經核准者,收容處所得停止之:一、受收容人於同日已會見親友二次。二、受收容人經禁止會見或獨居戒護。三、申請會見受收容人之親友違反前條各款規定,經戒護或管理人員勸阻不聽。四、申請會見受收容人之親友疑…
- 行政外國人收容管理規則 第12條 受收容人病危或死亡時,收容處所應通知其親友、關係人、其本國駐華使領館、辦事處或授權機構。但無法通知者,不在此限。受收容人死亡後,移民署應以書面通知其親友、本國駐華使領館、辦事處或授權機構處理善後、領回遺物,並支付喪葬費用…
- 行政國防部軍事監獄組織規程 第2條 …監獄掌理下列事項:一、矯正政策、法令、制度之研擬及規劃。二、收容人調查分類、鑑別之執行。三、收容人戒護、教化、性行考核、輔導、教導、教務、訓導、社會工作、累進處遇、假釋、撤銷假釋之規劃及執行。四、收容人作業、技能訓練之規…
- 行政國防部軍事監獄組織規程 第8條 …監獄長、分監長、科長、戒護隊隊長及醫務所主任組織之。關於在監收容人之處遇及其他監內行政之重要事項,應經監務會議之決議。但有急速處分之必要時,得先由監獄長行之,報告於監務會議。
- 行政國防部軍事監獄組織規程 第9條 …及其他社會公正人士中遴選之,報請國防部核准後延聘之。關於軍事收容人之假釋事項,應經假釋審查會之決議。
- 行政國防部軍事監獄辦事細則 第4條 …、印信典守及檔案管理。二、預算編列、經費出納及建築修繕。三、收容人身分簿之編製、管理及入監、出監管制。四、攜帶物品之受付及保管。。五、赦免、減刑、假釋之陳報。六、糧食、經理被服之收支、保管、核算及造報。七、與保安處分場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