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地區人民及香港澳門居民收容管理辦法 第8條 法規:大陸地區人民及香港澳門居民收容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移民目 第8條 受收容人罹患疾病時,應延聘醫師或送醫診治;其罹患傳染病且有引起群聚感染之虞時,應通知當地衛生主管機關,協商醫療或傳染病防治事宜。前項受收容人有住院治療之必要者,收容處所應派員戒護。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