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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大陸地區人民及香港澳門居民收容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移民目

法規章節: 第6條

收容處所對違反前條第一項應遵守事項之受收容人,應先予以制止,並得施以下列必要之處置:一、訓誡。
二、勞動服務。
三、禁打電話。
四、禁止會見。
五、獨居戒護。
施以前項第二款至第五款處置時,收容處所應開立告誡書,其處置應本於正當目的,並擇取最小侵害之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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