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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大陸地區人民及香港澳門居民收容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移民目

法規章節: 第12條

受收容人發收之書信應經收容處所必要之檢查,除認有妨害管理秩序或收容安全之虞者外,應准予發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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