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人收容管理規則 第11條 法規:外國人收容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移民目 第11條 申請會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收容處所得拒絕之;經核准者,收容處所得停止之:一、受收容人於同日已會見親友二次。二、受收容人經禁止會見或獨居戒護。三、申請會見受收容人之親友違反前條各款規定,經戒護或管理人員勸阻不聽。四、申請會見受收容人之親友疑似酒醉、罹患重大傳染病或精神異常。五、其他經收容處所基於管理之必要,認為不宜會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