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收容處所對違反前條第一項應遵守事項之受收容人,應先予以制止,並得施以下列必要之處置:一、訓誡。二、勞動服務。三、禁打電話。四、禁止會見。五、獨居戒護。施以前項第二款至第五款處置時,收容處所應開立告誡書,其處置應本於正當目的,並擇取最小侵害之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