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地區人民及香港澳門居民收容管理辦法 第12條 法規:大陸地區人民及香港澳門居民收容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移民目 第12條 受收容人發收之書信應經收容處所必要之檢查,除認有妨害管理秩序或收容安全之虞者外,應准予發收。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