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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 6 頁- 行政關港貿單一窗口運作實施辦法 第2條 …過關港貿單一窗口作業之國內進出口業、運輸業、倉儲業、報關業、承攬業、報驗業、貨櫃集散站業、金融業、快遞業、自由港區事業、個人或其他與貨物進出口有關之業者。三、拆封:指為執行分送、交換關港貿單一窗口電子資料所為之拆開封包行…
- 行政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規劃興建經營管理辦法 第54條 …頭區域內,經營船舶理貨業、船舶船員日用品供應業、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拖駁船業或船舶小修業者,應申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
- 行政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所屬航空站辦事細則 第4條 …運業務、航空站地勤業貨運業務、航空貨物集散站經營業、航空貨運承攬業機場營運之協調及督導事項。(六)航空貨運便利業務之協調、聯繫及建議。(七)航空貨運資料之統計及相關資訊提供之督導。(八)航空貨物安全衛生事項之督導。(九)…
- 行政航空貨運承攬業管理規則 第2條 航空貨運承攬業,指以自己之名義,為他人之計算,使民用航空運輸業運送航空貨物及非具有通信性質之國際貿易商業文件而受報酬之事業;其管理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規則之規定。
- 行政航空貨運承攬業管理規則 第3條 航空貨運承攬業不得使用相同之公司英文名稱。二公司英文名稱中標明不同業務種類或可資區別之文字者,視為不相同。
- 行政航空貨運承攬業管理規則 第4條 申請設立航空貨運承攬業應檢附下列文件,報請交通部民用航空局(以下簡稱民用航空局)核轉交通部許可籌設:一、申請書。二、公司章程草案。三、營業計畫:包括資本運用、貨量預估、營運收支預估、人事組織概況及其他有關事項。四、全體股…
- 行政航空貨運承攬業管理規則 第5條 航空貨運承攬業申請設立,除應符合本規則規定外,並依下列規定審核:一、適應市場需要。二、配合政府政策。
- 行政航空貨運承攬業管理規則 第6條 航空貨運承攬業實收資本額不得低於新台幣五百萬元。
- 行政航空貨運承攬業管理規則 第7條 經核准籌設航空貨運承攬業者,應於六個月之核定籌設期間內依法向有關機關辦理相關登記,並檢附下列文件,向民用航空局申請核轉交通部核准,由民用航空局發給航空貨運承攬業許可證後,始得營業:一、公司登記證明文件。二、公司章程影本。…
- 行政航空貨運承攬業管理規則 第8條 航空貨運承攬業申請核發航空貨運承攬業許可證時,應繳納許可證費新台幣三萬六千元。航空貨運承攬業申請換發或補發許可證,應繳納換補證費新台幣二千一百元。
- 行政航空貨運承攬業管理規則 第9條 航空貨運承攬業之英文名稱變更,應先報請民用航空局核准。航空貨運承攬業之中文名稱、組織、代表人、資本額、地址變更、停業、復業及分公司設立或結束營業,應於辦妥登記後三十日內,報請民用航空局備查。航空貨運承攬業許可證登載事項有…
- 行政航空貨運承攬業管理規則 第10條 航空貨運承攬業許可證遺失、滅失或損毀時,應申請補發或換發。
- 行政航空貨運承攬業管理規則 第11條 航空貨運承攬業結束營業,應先報請民用航空局轉報交通部備查,並自結束營業之日起三十日內,將原領航空貨運承攬業許可證繳還,屆期未繳還時,由民用航空局逕行公告註銷。
- 行政航空貨運承攬業管理規則 第11-1條 同時經營海運承攬運送業及航空貨運承攬業申請合一許可證者,交通部得將航空貨運承攬業之籌設許可、籌設期限延展之許可、結束營業之備查及許可證之核准、廢止等事項,委任航政機關辦理。同時經營海運承攬運送業及航空貨運承攬業申請合一許…
- 行政航空貨運承攬業管理規則 第11-2條 同時經營海運承攬運送業及航空貨運承攬業申請合一許可證者,其申請籌設許可、核發許可證,得依海運承攬運送業管理規則規定,向航政機關提出申請。依前項規定取得海運承攬運送業暨航空貨運承攬業合一許可證者,其申請換發、補發許可證或廢…
- 行政航空貨運承攬業管理規則 第12條 航空貨運承攬業應將許可證懸掛於營業場所。
- 行政航空貨運承攬業管理規則 第13條 …貨運之發展,維護飛航安全或公共利益之需要,得派員檢查航空貨運承攬業各項設備及業務,航空貨運承攬業者不得拒絕、規避或妨礙,發現其有缺失者,應通知航空貨運承攬業限期改善。航空貨運承攬業者逾期未改善者,或拒絕、規避或妨礙檢查者…
- 行政航空貨運承攬業管理規則 第15條 航空貨運承攬業簽發之分提單,應載明公司中文或英文之名稱、地址及航空貨運承攬業許可證字號,並逐一依序編號。
- 行政航空貨運承攬業管理規則 第16條 航空貨運承攬業應依託運人製作之託運單詳實填發分提單,其各聯內容應完全一致,不得有變造、偽造及重複使用同一號碼情事。每一主提單應將其涵蓋之分提單號碼逐一記載。
- 行政航空貨運承攬業管理規則 第17條 航空貨運承攬業應印製分提單標籤,其內容應包括:公司名稱、啟運地、目的地、總件數及分提單號碼。
- 行政航空貨運承攬業管理規則 第18條 航空貨運承攬業不得將分提單或分提單標籤,借與他人使用。
- 行政航空貨運承攬業管理規則 第19條 航空貨運承攬業所簽發之分提單及收費有關帳冊原始資料,應保存二年。
- 行政航空貨運承攬業管理規則 第21條 航空貨運承攬業應派員接受民用航空局舉辦或委託相關公會舉辦之相關訓練。
- 行政航空貨運承攬業管理規則 第22條 航空貨運承攬業遞送之快遞貨物,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一、應符合財政部「快遞貨物通關辦法」之規定。二、貼妥足以識別貨物之條碼。
- 行政航空貨運承攬業管理規則 第24條 航空貨運承攬業遞送之國際貿易商業文件,以本規則所訂書表中所列之文件為限。
- 行政航空貨運承攬業管理規則 第25條 外籍航空貨運承攬業申請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分公司者,應檢附下列文件,報請民用航空局核轉交通部許可籌設:一、申請書。二、公司章程影本。三、公司登記國主管機關之證明文件影本。四、營業計畫:包括資本運用、貨量預估、營運收支預估、…
- 行政航空貨運承攬業管理規則 第26條 經核准籌設分公司之外籍航空貨運承攬業者,應於六個月之核定籌設期間內依法向公司主管機關辦理分公司設立登記後,檢附第七條第一項各款文件,向民用航空局申請核轉交通部核准,由民用航空局發給外籍航空貨運承攬業分公司許可證後,始得營…
- 行政航空貨運承攬業管理規則 第27條 外籍航空貨運承攬業未依本規則規定設立分公司營運者,應委託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航空貨運承攬業代為執行或處理航空貨運承攬業務,始得在中華民國境內辦理航空貨運承攬業務。
- 行政航空貨運承攬業管理規則 第28條 航空貨運承攬業受外籍航空貨運承攬業委託辦理承攬業務時,應檢附下列文件,向民用航空局申請核准:一、申請書。二、委託書。三、外籍公司登記國主管機關之證明文件影本。四、委託人之分提單樣本。前項第四款之分提單得免列印許可證字號、…
- 行政航空貨運承攬業管理規則 第28-1條 外籍航空貨運承攬業分公司結束營業,應先報請民用航空局轉報交通部備查,並自結束營業之日起三十日內,將原領外籍航空貨運承攬業分公司許可證繳還;屆期未繳還者,由民用航空局逕行公告註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