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貨運承攬業管理規則 第16條 法規:航空貨運承攬業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第三章 管理 第16條 航空貨運承攬業應依託運人製作之託運單詳實填發分提單,其各聯內容應完全一致,不得有變造、偽造及重複使用同一號碼情事。每一主提單應將其涵蓋之分提單號碼逐一記載。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