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4條申請設立航空貨運承攬業應檢附下列文件,報請交通部民用航空局(以下簡稱民用航空局)核轉交通部許可籌設:一、申請書。二、公司…
- 第5條航空貨運承攬業申請設立,除應符合本規則規定外,並依下列規定審核:一、適應市場需要。二、配合政府政策。
- 第6條航空貨運承攬業實收資本額不得低於新台幣五百萬元。
- 第7條經核准籌設航空貨運承攬業者,應於六個月之核定籌設期間內依法向有關機關辦理相關登記,並檢附下列文件,向民用航空局申請核轉交…
- 第8條航空貨運承攬業申請核發航空貨運承攬業許可證時,應繳納許可證費新台幣三萬六千元。航空貨運承攬業申請換發或補發許可證,應繳納…
- 第9條航空貨運承攬業之英文名稱變更,應先報請民用航空局核准。航空貨運承攬業之中文名稱、組織、代表人、資本額、地址變更、停業、復…
- 第10條航空貨運承攬業許可證遺失、滅失或損毀時,應申請補發或換發。
- 第11-1條同時經營海運承攬運送業及航空貨運承攬業申請合一許可證者,交通部得將航空貨運承攬業之籌設許可、籌設期限延展之許可、結束營業…
- 第11-2條同時經營海運承攬運送業及航空貨運承攬業申請合一許可證者,其申請籌設許可、核發許可證,得依海運承攬運送業管理規則規定,向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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