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貨運承攬業管理規則 第25條 法規:航空貨運承攬業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第四章 外籍航空貨運承攬業 第25條 外籍航空貨運承攬業申請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分公司者,應檢附下列文件,報請民用航空局核轉交通部許可籌設:一、申請書。二、公司章程影本。三、公司登記國主管機關之證明文件影本。四、營業計畫:包括資本運用、貨量預估、營運收支預估、人事組織概況及其他有關事項。前項各類文件應經中華民國相關駐外使館或代表機構驗證,如為外文者,並應檢附中文譯本。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