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貨運承攬業管理規則 第28-1條 法規:航空貨運承攬業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第四章 外籍航空貨運承攬業 第28-1條 外籍航空貨運承攬業分公司結束營業,應先報請民用航空局轉報交通部備查,並自結束營業之日起三十日內,將原領外籍航空貨運承攬業分公司許可證繳還;屆期未繳還者,由民用航空局逕行公告註銷。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