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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航空貨運承攬業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法規章節: 第26條

經核准籌設分公司之外籍航空貨運承攬業者,應於六個月之核定籌設期間內依法向公司主管機關辦理分公司設立登記後,檢附第七條第一項各款文件,向民用航空局申請核轉交通部核准,由民用航空局發給外籍航空貨運承攬業分公司許可證後,始得營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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