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8條航空貨運承攬業受外籍航空貨運承攬業委託辦理承攬業務時,應檢附下列文件,向民用航空局申請核准:一、申請書。二、委託書。三、外籍公司登記國主管機關之證明文件影本。四、委託人之分提單樣本。前項第四款之分提單得免列印許可證字號、公司中文名稱及中文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