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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 6 頁- 行政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 第126-2條 …下列方式計算:(一)依第一百二十五條或第一百二十六條計算同一建築基地平均單價。(二)前目平均單價乘以無持分建物權屬之基地持分面積。(三)計算地上建物全棟之權利價值。(四)前目乘以無持分建物權屬之基地持分比例。(五)第二目…
- 行政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標準 第15條 用戶應於其建築基地內擇與所接用下水道最近距離處,設置人孔或陰井,並以連接管接用污水下水道。
- 行政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標準 第35條 …戶應設置用戶排水設備,將雨水以重力流方式排入雨水排水區域內距建築基地最近之雨水下水道。
- 行政民間興辦社會住宅申請審查辦法 第4條 …理申請後,應審查下列事項,其審查結果應以書面通知申請人:一、建築基地面積符合本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基地所在地與鄰近地區經濟或社會弱勢人口及市場供需概況,足敷營運所需。二、整體規劃設計理念與構想符合建築法及相關法令之規定。三…
- 行政考古遺址土地容積移轉辦法 第7條 …都市主要計畫地區或區域計畫地區之同一直轄市、縣(市)內之其他建築基地建築使用,並以一次為限。但經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得移轉至同一直轄市、縣(市)之其他主要計畫地區。
- 行政考古遺址土地容積移轉辦法 第8條 接受基地之可移入容積,應依發展密度、發展總量、建築基地面積、臨接計畫道路功能與寬度、周邊公共設施服務水準、景觀及公共安全等條件予以調整,不得超過該土地基準容積之百分之四十。位於整體開發地區、實施都市更新地區或面臨永久性空…
- 行政建築基地法定空地分割辦法 第3條 建築基地之法定空地併同建築物之分割,非於分割後合於左列各款規定者不得為之。一、每一建築基地之法定空地與建築物所占地面應相連接,連接部分寬度不得小於二公尺。二、每一建築基地之建蔽率應合於規定。但本辦法發布前已領建造執照,或…
- 行政建築基地法定空地分割辦法 第3-1條 本辦法發布前,已提出申請或已領建造執照之建築基地內依法留設之私設通路提供作為公眾通行者,得准單獨申請分割。
- 行政建築基地法定空地分割辦法 第4條 建築基地空地面積超過依法應保留之法定空地面積者,其超出部分之分割,應以分割後能單獨建築使用或已與其鄰地成立協議調整地形或合併建築使用者為限。
- 行政建築基地法定空地分割辦法 第5條 申請建築基地法定空地分割,應檢附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准予分割之證明文件。實施建築管理前或民國六十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建築法修正前建造完成之建築基地,其申請分割者,得以土地登記規則第七十條第二項所列文件辦理。
- 行政建築基地法定空地分割辦法 第6條 建築基地之土地經法院判決分割確定,申請人檢附法院確定判決書申辦分割時,地政機關應依法院判決辦理。依前項規定分割為多筆地號之建築基地,其部分土地單獨申請建築者,應符合第三條或第四條規定。
- 行政實施都市計畫以外地區建築物管理辦法 第5條 …學校、工廠、交通或其他公共設施之建築物,應檢具建設計畫,連同建築基地之土地登記總簿謄本、地籍圖謄本,專案報請縣(市)地政主管機關會同農業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後,由依法登記開業之建築師設計,向縣(市)主管建築機關,依建築…
- 行政實施都市計畫以外地區建築物管理辦法 第8條 在實施都市計畫以外地區申請建築時,凡建築基地臨接公路者,其建築物與公路間之距離,應依公路法及有關法規辦理;凡建築基地臨接其他道路者,應自道路邊線退讓二公尺以上建築。建築基地應臨接道路,或以通路連接道路,其通路之寬度應在二…
- 行政出租之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得予讓售範圍準則 第2條 …合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為限:一、依遺產及贈與稅法抵繳稅款之出租建築基地或房屋。二、依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規定出租或依同條第三項規定訂定書面租約之建築基地,位於直轄市以外區域,且併計鄰接之國有土地面積在三百三十…
- 行政建築物設置透水保水或滯洪設施適用範圍及容量標準 第2條 本標準用詞定義如下:一、最小滯洪量:指建築基地應提供透水、保水或滯洪設施之最小總體積。二、透水、保水設施:指提供建築基地涵養雨水及貯留滲透雨水功能之設計或設施。三、滯洪設施:指建築基地內設置之水池或儲水槽,以管線或溝渠收…
- 行政建築物設置透水保水或滯洪設施適用範圍及容量標準 第3條 …增加其面積者;所稱之改建建築物,為將建築物之一部分拆除,於原建築基地範圍內改造,而不增高或擴大面積者。
- 行政建築物設置透水保水或滯洪設施適用範圍及容量標準 第5條 …農業發展條例個別興建之農舍。三、依水利法第八十三條之七規定,建築基地面積達一定規模以上,並已依出流管制計畫書與規劃書審核監督及免辦認定辦法提送出流管制計畫書。
- 行政建築物設置透水保水或滯洪設施適用範圍及容量標準 第6條 …設置透水、保水或滯洪設施之容量標準,應符合之最小滯洪量標準為建築基地面積乘以零點零四五(立方公尺/平方公尺)。
- 行政用戶配電場所設置及管理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稱用戶配電場所,指基於用電需要,由用戶於建築基地或建築物內設置適當之空間,供作輸配電業裝設相關供電設備之場所。
- 行政用戶配電場所設置及管理辦法 第3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用戶應於建築基地或建築物內設置適當之配電場所及通道,無償提供輸配電業作為裝設供電設備之用;未設置者,輸配電業得拒絕供電:一、新設高壓用戶。二、輸配電業公告實施地下配電地區新設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在二千平方…
- 行政溫泉區土地及建築物使用管理辦法 第6條 溫泉區建築物及相關設施之建築基地,受山坡地坡度陡峭不得開發建築之限制者,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考量溫泉區發展特性,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三項但書規定,另定規定審查。溫泉區建築物及相關設施之建築基地,…
- 行政大眾捷運系統工程使用土地上空或地下處理及審核辦法 第19條 凡建築基地含有大眾捷運系統地下穿越需註記或取得地上權之土地,為適當補償土地所有人、占有人或使用人之損失,得依下列規定增加新建樓地板面積:一、穿越之捷運隧道全部進入該建築基地所在之街廓內,且該建築基地被穿越部分符合下列規定…
- 行政大眾捷運法 第7條 …。二、與捷運設施用地在同一街廓內,且能與捷運設施用地連成同一建築基地。三、與捷運設施用地相鄰之街廓,而以地下道或陸橋相連通。第一項開發用地,主管機關得協調內政部或直轄巿政府調整當地之土地使用分區管制或區域土地使用管制。大…
- 行政大眾捷運法 第19條 …在徵收土地及其土地改良物補償金額內扣除之。第一項穿越之土地為建築基地之全部或一部時,該建築基地得以增加新建樓地板面積方式補償之。前四項土地及其土地改良物上空或地下使用之程序、使用範圍、地籍逕為分割及設定地上權、徵收、註記…
- 行政農會漁會信用部對贊助會員及非會員授信及其限額標準 第5條 …)及毗鄰二鄉、鎮、市、區內之住宅、已取得建築執照或雜項執照之建築基地為擔保之放款;逾期放款比率百分之十以上者,得辦理以同一直轄市、縣(市)及毗鄰二鄉、鎮、市、區內之住宅為擔保之放款。二、辦理以本會存單、公債、金融債券或有…
- 行政農田水利非事業用不動產活化收益辦法 第12條 非事業用不動產之畸零地,與鄰地之畸零地有合併使用為完整建築基地之必要,經鄰地所有權人依第十三條規定提出申購者,得以下列方式處分:一、讓售:位於臺北市或新北市都市計畫區域範圍內,其面積一百平方公尺以下,或其他土地面積二百五…
- 行政農田水利非事業用不動產活化收益辦法 第13條 …之私有地為畸零地。二、有與所臨接非事業用土地合併使用成為完整建築基地之必要。
- 行政農田水利非事業用不動產活化收益辦法 第20條 非事業用不動產之出租期限如下:一、建物:五年以下。二、建築基地:二十年以下。三、其他土地:十年以下。
- 行政農村社區個別宅院整建補助辦法 第3條 …請住宅興建者,其興建總樓地板面積不得小於六十六平方公尺,且其建築基地應符合直轄市、縣(市)政府依建築法第四十六條所定畸零地使用自治法規。五、五年內未獲其他機關補助。但屬社會救助法或社會福利相關法令規定之住宅修繕補貼,不在…
- 行政飲用水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11條 …第五條第二項第七款所稱高爾夫球場之擴建,係指高爾夫球場面積、建築基地面積或球洞數增加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