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物設置透水保水或滯洪設施適用範圍及容量標準 第3條 法規:建築物設置透水保水或滯洪設施適用範圍及容量標準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水利目 第3條 本法第八十三條之十三所稱之新建建築物,為新建造之建築物、將原建築物全部拆除而重行建築、或於原建築物增加其面積者;所稱之改建建築物,為將建築物之一部分拆除,於原建築基地範圍內改造,而不增高或擴大面積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