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都市計畫地區建築物新建、改建基地面積超過三百平方公尺,應設置透水、保水或滯洪設施。前項基地面積計算基準如下:一、新建造之建築物或將原建築物全部拆除而重行建築之新建建築物,其基地面積依申請基地面積計算。二、於原建築物增加面積之新建建築物,其基地面積以實際增加建築面積除以法定建蔽率計算。三、改建建築物:基地面積以實際改建建築面積除以法定建蔽率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