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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建築物設置透水保水或滯洪設施適用範圍及容量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水利目

法規章節: 第3條

本法第八十三條之十三所稱之新建建築物,為新建造之建築物、將原建築物全部拆除而重行建築、或於原建築物增加其面積者;所稱之改建建築物,為將建築物之一部分拆除,於原建築基地範圍內改造,而不增高或擴大面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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