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基地法定空地分割辦法 第6條 法規:建築基地法定空地分割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營建目 第6條 建築基地之土地經法院判決分割確定,申請人檢附法院確定判決書申辦分割時,地政機關應依法院判決辦理。依前項規定分割為多筆地號之建築基地,其部分土地單獨申請建築者,應符合第三條或第四條規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