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田水利非事業用不動產活化收益辦法 第13條 法規:農田水利非事業用不動產活化收益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農田水利目 第二章 非事業用不動產之處分 第13條 鄰地所有權人申購前條非事業用不動產畸零地或裡地者,應填具申購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管理該土地之管理處提出:一、直轄市、縣(市)政府核發之公私有畸零(裡)地合併使用證明書。二、擬合併之私有地與四鄰土地登記簿謄本、地籍圖謄本及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但非都市計畫區之土地,免檢附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三、其他經本署指定之文件。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