鄰地所有權人申購前條非事業用不動產畸零地或裡地者,應填具申購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管理該土地之管理處提出:
一、直轄市、縣(市)政府核發之公私有畸零(裡)地合併使用證明書。
二、擬合併之私有地與四鄰土地登記簿謄本、地籍圖謄本及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
但非都市計畫區之土地,免檢附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
三、其他經本署指定之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