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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農田水利非事業用不動產活化收益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農田水利目

法規章節: 第10條

現為出租之非事業用不動產,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以讓售方式處分:一、原農田水利會於中華民國六十五年以前與承租人訂有基地租約,且面積五百平方公尺以下。
二、與承租人之農業經營不可分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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