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田水利非事業用不動產活化收益辦法 第20條 法規:農田水利非事業用不動產活化收益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農田水利目 第三章 出租 第20條 非事業用不動產之出租期限如下:一、建物:五年以下。但供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或相關線路使用者,出租期限得為二十年以下。二、建築基地:二十年以下。三、其他土地:十年以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