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田水利非事業用不動產活化收益辦法 第21-5條 法規:農田水利非事業用不動產活化收益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農田水利目 第三章 出租 第21-5條 承租人承租非事業用土地後,於租賃關係存續期間內,依第二十一條之二或第二十一條之三規定經本署同意新建建物者,應與本署就須繳納之權利金、建物之使用及管理、租約終止時建物之處理方式等事項修正契約,並負擔因此所生賦稅、規費及其他費用。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