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事業用不動產之租金以平方公尺為計算單位,並依市場行情查估訂定之。
前項租賃之不動產為土地者,其租金不得低於下列各款規定:一、耕地:年租金為地方政府公告當期正產物單價乘以租約約定之正產物收穫總量乘以千分之三百七十五。
二、養殖地:年租金為地方政府公告當期正產物單價乘以租約約定之正產物收穫總量乘以千分之二百五十。
三、位於臺北市或新北市都市計畫區域範圍,供平面式收費臨時路外停車場之經營業者,年租金為當期土地申報地價總額乘以百分之一。
四、其他:年租金為當期土地申報地價總額乘以百分之五。
租賃關係存續期間,土地申報地價、當期公告之正產物全年收穫總量或折收代金基準有變動時,其租金應配合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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